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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点学校老师周某在准备晨读课本时突然去世。学校向他保证,有保险公司提供的教师和员工责任保险。周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近日,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保险裁量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家属63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上午6时30分,长垣市某重点学校五年级五班班长周某在晨练结束后去办公室取书本学习并准备早读课时,身体突然虚弱。事故发生后,学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乡村医学院用了约4分钟时间赶到学校并提供紧急救援提示。长垣市120应急指挥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6时39分发出车辆,于7时08分到达。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坚称患者周某没有明显体征,并宣布临床死亡。约40分钟后,救援无效。河南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定)”显示死亡原因:因心脏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导致呼吸、心脏骤停。 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新乡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周保险同伴发生意外(或工伤)符合工伤规定,现记工伤。”2025年8月27日,长垣市社保中心出具《声明声明》9月“长垣市一所重点学校已购买 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保险公司为周购买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造成伤害,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工作期间遭受事故或遭受 被保险人因工作开小差时因工患病...死亡至死亡:60万元;律师费3万元……法院认定,长垣市某重点学校为周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教职工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20日,张裕n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工伤决定书,确认周某因事故造成的伤害为工伤,且涉案事故达到涉案保险理赔条件。学校工作人员周在进行学校活动时给泰起名。长垣市一所重点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涉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理由,如果被保险学校有误,也没有公布。确定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责任。但本案第三人——长垣市某重点学校,并未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家属就涉案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因此,本案周某家属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关于是否可以双倍赔偿的问题从涉案保险和工伤保险来看,法院执行本案的保险技巧Gkot为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后,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保证事故且不免除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国家依法强制实行。这是国家社会对职工的责任,也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规定的界定中,商业保险确定合同责任,符合与社会保险工伤相关的强制保险。除非合同约定,保险不能通过购买社会保险而排除商业保险的使用。综上所述,保险除了本质之外还有一个基本的存在:涉案保险与工伤相关保险,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保险与工伤相关保险不会获得双重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二人不会获得双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保险公司须按照保险合同向周某家属缴纳保费60万元。此外,法院支持了周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法律费用的请求。 9月2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家属60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来源:红星新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